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4-11 点击数: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失职照单问责与尽职照单免责相结合。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职的成员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

         (四)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统筹协调各方面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以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 2 次;(四)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予以约谈批评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作出处理;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六)组织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以及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工作落实。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协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四)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监管的行业(领域);(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除按本细则第九条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推动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法组织或者指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指导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六)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

度,上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 1 次。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将巡查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主管部门,作为被巡查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重点报告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目标考核、述职报告等考察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安全生产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对辖区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连续 3 年位列前三名,市(州)连续 3 年、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连续 5 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四)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安全发展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五)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或者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挂牌督办的事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六)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或者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七)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八)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九)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下列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的;(二)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救援中违反规定导致产生次生灾害事故的;(三)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治理,或者对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要求督促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四)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措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工作不力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按照规定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一)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并且效果明显的;(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予追究责任:(一)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二)执行上级错误的工作决定或者要求所导致,但提出过明确反对意见的;(三)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且已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的;(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整分工、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追究建议书后,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18 12 15 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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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举行蒋超良在开班式上讲话

2 11 日,全省地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

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在省委党校开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研究部署我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省委书记蒋超良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主持开班式。

省政协主席徐立全,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开班式。

蒋超良指出,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告诫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的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战略高度,对新形势下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风险挑战进行了系统阐述,对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负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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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我们党维护政治安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战略,是我们党虽饱经患难但生生不息、历久弥新的政治基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开新局于伟大社会革命,强体魄于伟大自我革命。

蒋超良指出,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当前我省形势总体上是好的,经济发展保持稳中求进态势,政治社会大局总体平稳。但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在系统梳理我省政治、意识形态、经济、科技、社会、生态、涉外和党的建设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后,蒋超良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居安思危,用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思考谋划工作,仔细梳理各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把形势估计得更严峻些,把风险梳理得更全面些,把问题查找得更精准些,把招数制定得更实用些,切实把问题解决在未发生之时、萌芽之初。

蒋超良指出,做好我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要坚持

防范为先,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建

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下好防范风险的先手棋,及时发现、果断处置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坚持化解为主,精准施策、靶向排雷,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做到系统应对、化险为夷、总体可控,既立足当前、重在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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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着眼长远、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守住为本,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守住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基本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转化为要,危中寻机、借力打力,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转变为深化改革开放、倒逼转型升级的机遇窗口,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的战略主动战。

蒋超良强调,要筑牢根基,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根本保证和政治检验。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以高度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以正确的认识和行动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做到学思用

贯通、知信行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克服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头倡导务实重行”“实心实政工作理念。要担当首责,把维护政治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精心组织庆祝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主题宣传,办好用好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进县级融

媒体中心建设,提升主流舆论吸引力影响力,加强高公司党建和思政工作。

蒋超良强调,要夯实基础,把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着力点。切实落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紧跟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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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决策部署,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局下行动,积极主动适应对外经贸形势新变化;抓住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创新主体等关键环节,着力防范科技领域风险。要辨证施治,统筹打好三大攻坚战。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脱贫攻坚质量,坚持两不愁三保障标准不动摇,以抓好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为重点,坚决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要稳住大局,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硬任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蒋超良强调,要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始终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强化风险意识,时刻绷紧防范风险这根弦,善于抓苗头、抓要害、抓关键,坚定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信心;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增强狠抓落实、驾驭风险等

种本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机制;锤炼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讲求斗争效果,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研判形势、分析风险、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干部严格追责问责。

王晓东在主持开班式时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是必须扛起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要切实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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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工作要求上来,做到脑中有弦,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站位;胸中有数,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有准备之仗;手中有招,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本领;肩上有责,履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职责。要增强斗争精神,敢于到重大斗争中去真刀真枪干,敢于担责、敢于担难、敢于担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场攻坚战。

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省纪委监委负责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业、高校主要负责人参加研讨班。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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